政策动态:两用物项出口核查流程进一步明确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明确了海关提出质疑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以及海关开展判别、商务部组织鉴别和相关货物通关处理的流程。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提升相关流程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出口便利化水平。对于从事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及出口物流业务的企业而言,这项政策意味着出口申报中的商品识别、技术资料准备和异常处理能力更加重要。
海关提出质疑后,企业需要及时提供材料
根据公告,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如果没有向海关交验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而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就可以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相应的海关质疑通知书。
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报关单、出口合同、发票、能够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以及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和相关法律依据等情况说明。企业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属性的技术资料;如已有检验检测报告,也应一并提交。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外文材料还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只依靠商品名称和常规报关信息判断货物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对于工业设备、电子元件、专业仪器及其他具有特定技术性能的产品,企业需要在发货前整理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用途证明等文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能够相互对应。
核查期间货物暂不放行,运输计划需要预留弹性
公告明确,在质疑和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海关收到发货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者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完整鉴别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企业提交或补充材料、货物检验检测等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也不受一般时限限制。
经判别不属于两用物项的,货物继续办理通关手续;属于两用物项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对于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发货人可以申请拆分处理,经海关评估同意后,其他货物可另行办理通关手续。
对物流企业来说,货物暂不放行可能影响订舱安排、仓储周转、运输时效和客户交付计划。因此,企业在接收货物和安排出口运输时,应提前核对商品信息,对存在技术属性疑点的货物预留核查时间,避免将常规运输时效直接视为最终交付时间。
跨境电商和快件出口同样需要关注
此次公告明确,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和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公告实施。这说明企业不能仅因货物采用小包、快递或跨境电商渠道发运,就忽视出口管制要求。
对于跨境卖家而言,尤其需要关注带有特定技术性能的电子产品、工业配件、专业设备及其他可能涉及管制的商品。具体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应结合现行管制清单、技术参数、最终用途等信息进行判断,不能只根据商品名称或销售平台的分类作出结论。
物流服务商也应加强收货审核与信息沟通。在接单时,可以提醒客户提供准确的品名、材质、用途、型号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发现货物属性不清或资料存在明显缺失时,应及时要求补充,并协助客户与报关服务方核实相关要求,避免货物进入运输流程后才发现申报问题。
企业应把合规准备前移至发货之前
面对出口监管要求,企业需要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商品合规管理机制。首先,应根据商品类型建立资料档案,保存产品规格、技术参数、用途说明、出口合同、发票和运输信息。其次,应在出货前核对商品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或进一步咨询专业机构。对于产品型号更新、用途发生变化或客户提出特殊要求的订单,也应重新核实相关信息。
同时,出口企业与物流服务商之间应建立清晰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申报资料、货物实物和运输单据保持一致。发生海关质疑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交材料,如实说明货物属性,不得隐瞒、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
合规能力将成为跨境物流的重要竞争力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两用物项出口质疑和鉴别的操作流程,也提醒跨境贸易企业,物流效率不仅取决于运输速度,还取决于前端申报是否准确、商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异常情况能否及时处理。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将合规审核前置,有助于减少资料补充和运输计划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物流服务商而言,提升商品识别、申报协同和异常处理能力,则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更稳定的出口服务。随着跨境贸易管理持续规范,建立完善的商品资料体系和合规流程,将成为企业保障供应链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信息来源: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52号公告》,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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